作者 主題: [轉錄]水球規則  (閱讀 17893 次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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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線 周叔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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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轉錄]水球規則
« 於: 十月 25, 2007, 11:00:31 下午 »

普通犯規
1. 在每節比賽開始,扶持或推離球門柱或其它固定物,在比賽進行中扶池或蹬離池邊、池端或扶持池端扶手。
2. 站在池底參與比賽,在比賽進行中利用池底行走或池底躍起搶球或追逐對方。
3. 在搶球時壓球入心。
4. 握拳擊球。
5. 雙手同時觸球。
6. 妨礙或阻撓非持球的對方球員的自由行動(包括在對方肩部、背部或腿上游泳。「持球」是指舉球、帶球或接觸球,但不包括運球)。
7. 推或推離對手。
8. 不按規定罰球。
9. 不當的延誤發自由球、球門球或角球。
10. 守門員越過中線或觸及中線外的球。
11. 控球超過35秒。計時員應鳴笛將計時器回錶。
註:在四公尺區內的守門員不適用規則2、4、5


 
罰球

 
1. 執行罰球時,可由隊上任一球員在對方4公尺線上任一點主罰守門員除外。
2. 所有球員應離開四公尺區,並應距離主罰球員至少二公尺。在罰球員的兩側,守方有優先佔位權。守門員應在球門柱之間就位,其身體任何部位不得超越球門線。若守門員被罰出場,守方球員可在守門員位置就位,但無守門員的特權及限制。
3. 負責主持罰球的裁判認為所有球員都在正確位置就位後,應發出主罰罰球的訊號,即鳴哨同時將舉起的手臂由垂直降至水平位置。



出場犯規

 
1. 出場球員,應在水中游向本隊重新進場區。被判出場的球員私自水中離開(即非在替補球員進場後的離水),應被視作違反規則(不尊重裁判)。
2. 除突發事件、傷、病、或裁判准許外,比賽進行時間,球員離開水面或坐、站在梯間池邊上。
3. 有意推開球或持球不放,阻礙比賽正常進行。
4. 在發球員發球前企圖搶球。
5. 故意向對方臉上潑水。
6. 抱、壓、拖非持球對手(持球是指舉球、帶球或觸球,不包括運球)。
7. 故意踢或打對手,或懷有此意圖做不合理動作。
8. 不當行為,包括言語犯規、粗暴行為、堅持犯規等。犯規球員應被取消全場比賽資格,替補球員依規則進行替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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