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 主題: [消費]使用ICASH 當心被重複扣款  (閱讀 18039 次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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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消費]使用ICASH 當心被重複扣款
« 於: 八月 23, 2009, 12:00:35 上午 »
使用ICASH 當心被重複扣款

〔記者王錦義、李靚慧/綜合報導〕你的信用卡電子錢包可靠嗎?新竹縣竹東鎮有呂姓讀者投訴說,他的中國信託附加iCash功能的信用卡,有時候會在一次消費中異常扣款兩次,他發現網路上不只他一名個案,昨天向縣消保官提出檢舉,希望查清楚。

感應失敗後被扣兩次

呂姓讀者說,16日他使用中國信託附加iCash的信用卡,在統一超商北埔門市加值,餘額顯示446元,隔天他在竹東門市購買119元的商品,第一次感應失敗,店員重新感應第二次,結果發票上餘額直接變成208元,他察覺被扣款兩次,當場向店長反映。

竹東門市劉姓店長說,因為信用卡及感應設備都是中國信託的,她有向中國信託客服反映這個問題。
呂姓讀者說,他上網查詢,發現有名網友在2月份的時候,也是剛儲值833元,購買530元的商品感應第一次失敗,在感應第二次的時候就顯示餘額不足,照說應剩303元。

呂姓讀者說,他17日去電中國信託查詢這兩年信用卡使用iCash的消費明細,但昨天對方僅回覆他會把多扣的119元補回,對於請求兩年明細的要求則沒有具體回覆。

中國信託則表示,呂姓持卡人反映的情形,經查後,發現是因為超商人員在操作該行信用卡電子錢包「icash wave Q-PAY」感應扣款時,誤以為扣款程序尚未完成,導致重複扣款。而該行已在8月20日將重複扣款金額退還到客戶的電子錢包內,並著手準備呂先生要求的近兩年消費明細。縣消保官靳邦忠說,若真的會異常扣款兩次,確實影響消費者權益,他會深入調查。

« 上次編輯: 六月 20, 2010, 09:45:02 下午 由 supercall 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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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消費]禮券能「找零」可當現金 消費者莫宰羊!
« 回覆 #1 於: 六月 20, 2010, 09:46:34 下午 »
禮券能「找零」可當現金 消費者莫宰羊! 015

以前用禮券的觀念都是得「足額」使用,拿1百元的禮券,就得選至少1百元的商品才划算,不然店家可不找錢,虧的可是消費者;但現在禮券的使用方法已經改了,有的百貨公司另外發行一種「現金禮券」,就算只買一瓶飲料也會找現金,有的百貨不管冠上「商品券」還是「禮券」,全部都能當現金來使用,不過很多消費者完全不知情,還停留在不能找零的觀念裡。

記者:「小姐,我要一張現金禮券。」現金禮券可以在百貨公司,這麼用。百貨公司人員:「找您88元。」TVBS記者王詩雅:「這就是現金禮券的用法,買12元的飲料,她還是會找我88元的現金。」

原來百貨公司禮券分兩種,有不能找零的一般禮券,還有可找零的現金禮券,現金禮券在結帳時,才會開立發票,但消費者觀念被不找零綁太久,說得毫不猶豫。

記者:「可不可以找零錢?」民眾:「不行啊,他不會給你零錢。」民眾:「不會啊,不行。」記者:「不能找零是不是?」民眾:「對。」

2年前消保會一下令,禮券全部等同現金,另一家百貨公司依開立發票時間,分成禮券跟商品券兩種,面額不一樣,但就算買一瓶飲料,都會找錢。

但有的業者只有「不可兌換現金」6個字帶過,能找零卻不明說,如果拿千元面額禮券買小額,比如12元商品,收銀員還會找9張百禮券,只釋出88元的現金,湊成988元給消費者。不過禮券可以找零之後,流通性提高,連三大超商都賣百元商品券,搶攻「送禮」這塊市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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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消費]預付型消費不可以加註期限(轉貼)
« 回覆 #2 於: 七月 24, 2010, 11:03:58 上午 »
預付型消費不可以加註期限

預付型消費是先付錢給業者花,最後跟你說過期不能用,就是把你當凱子!

這點很重要呢..之前我就在垃圾筒內發現我哥把過期禮券丟掉..
因為他說期限已 過無法使用..
原來期限已過還是可以使用的..
如果早知道就不會把禮券丟掉..白白損失..

之前我們公司有團購電影票
重點是, 所有預購票, 就是已經付費的票, 都不能有日期限制, 否則是違法的
過期的 華納威秀團購電影票可以用

今早起床忽然想到看電影,想到之前還有兩張華納威秀團購優惠票沒用,可惜期限只到 12/1

心血來潮想到之前新聞說,華納威秀過期票券是可以使用,於是打到華納去問 ,結果總機是一位男生接的跟我說不行

不知哪的心血來潮,我先打到消基會去問,他們說可以幫我申訴,不過打到消保會更直接

我就打去消保會,人員直接跟我說,這是不合法的 !
凡是付過錢的禮券票券等,不可以加註期限
如果有問題可以打去台北市政府申訴,這樣市府就會督導業者

這時我信心滿滿又打回去,又是一個男生接的,我就說消基會和消保會都說可以使用,如果不行可以打去北市申訴

這時男生說 :"我們剛剛誤會妳的意思是說當日電影票( 但我明明講得很清楚是團購優惠)
如果是團購票確實可以用 ,妳來櫃檯我會請產品經理幫妳處理"

以上的過程也許不怎麼樣,也可能有人都知道團購票可以繼續用
但如果今天是走到櫃檯,或是電話裡接線人說不行用
大部分人恐怕都不會堅持什麼,因為我之前已經這樣撕掉一張電影票了超嘔!

不管影城是基於什麼理由,例如聽錯或是櫃檯不知道新政策云云 ,最重要是消費者絕對要堅持到底

這項條約適用在所有付過錢的:溫泉券.圖書券 禮券.游泳券.電影優惠券

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
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五 月 十 六 日
消 保 法 字 第○九二○○○○六 三 六 號
受文者:臺北市政府
【主旨】
貴府函詢企業經營者販售之「熟客券」背面記載使用有效期限,逾期使用不接受消費者退費或延長使用之要求,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誠信原則顯失公平,本會意見如說明,復請查照參考。
【說明】
一、覆貴府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府法保字第○九二○二八四二四○○號函。
二、消費者保護法(下稱消保法)第十二條第一項:「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,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,無效」。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:「定型化契約條款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..
三、消費者違約時,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。..」。
三、消費者如一次購買原價十張一千元並一次付清之「熟客券」,則企業經營者即以九折計算,合計以一本十張九百元一次付清(每張折扣十元),該券如逾期未使用即不接受退費或延期使用,則消費者每張損失九十元,此一情形,應可認係構成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三款所規定之消費者違約,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情事,而認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。
四、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亦規定:「契約之一般條款不論是否記載於定型化契約,如因字體、印刷、或其他情事,致難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? A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。..」
五、基於平等互惠原則,並考量企業經營者之經營成本與消費者須首購時一次繳清「熟客券」全部消費款項,如果企業經營者於「熟客券」記載使用期限時,須符合下列條件,以免違反誠信與平等原則:該使用期限之記載,應記載於「熟客券」正面。
記載於正面之使用期限文字,須用明顯字體或顏色突顯出來,促使消費者注意。當使用逾期限時,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可依「熟客券」折扣數多寡決定退費之標準或延期使用之方式,供消費者選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