預付型消費不可以加註期限
預付型消費是先付錢給業者花,最後跟你說過期不能用,就是把你當凱子!
這點很重要呢..之前我就在垃圾筒內發現我哥把過期禮券丟掉..
因為他說期限已 過無法使用..
原來期限已過還是可以使用的..
如果早知道就不會把禮券丟掉..白白損失..
之前我們公司有團購電影票
重點是, 所有預購票, 就是已經付費的票, 都不能有日期限制, 否則是違法的
過期的 華納威秀團購電影票可以用
今早起床忽然想到看電影,想到之前還有兩張華納威秀團購優惠票沒用,可惜期限只到 12/1
心血來潮想到之前新聞說,華納威秀過期票券是可以使用,於是打到華納去問 ,結果總機是一位男生接的跟我說不行
不知哪的心血來潮,我先打到消基會去問,他們說可以幫我申訴,不過打到消保會更直接
我就打去消保會,人員直接跟我說,這是不合法的 !
凡是付過錢的禮券票券等,不可以加註期限
如果有問題可以打去台北市政府申訴,這樣市府就會督導業者
這時我信心滿滿又打回去,又是一個男生接的,我就說消基會和消保會都說可以使用,如果不行可以打去北市申訴
這時男生說 :"我們剛剛誤會妳的意思是說當日電影票( 但我明明講得很清楚是團購優惠)
如果是團購票確實可以用 ,妳來櫃檯我會請產品經理幫妳處理"
以上的過程也許不怎麼樣,也可能有人都知道團購票可以繼續用
但如果今天是走到櫃檯,或是電話裡接線人說不行用
大部分人恐怕都不會堅持什麼,因為我之前已經這樣撕掉一張電影票了超嘔!
不管影城是基於什麼理由,例如聽錯或是櫃檯不知道新政策云云 ,最重要是消費者絕對要堅持到底
這項條約適用在所有付過錢的:溫泉券.圖書券 禮券.游泳券.電影優惠券
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
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五 月 十 六 日
消 保 法 字 第○九二○○○○六 三 六 號
受文者:臺北市政府
【主旨】
貴府函詢企業經營者販售之「熟客券」背面記載使用有效期限,逾期使用不接受消費者退費或延長使用之要求,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誠信原則顯失公平,本會意見如說明,復請查照參考。
【說明】
一、覆貴府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府法保字第○九二○二八四二四○○號函。
二、消費者保護法(下稱消保法)第十二條第一項:「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,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,無效」。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:「定型化契約條款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..
三、消費者違約時,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。..」。
三、消費者如一次購買原價十張一千元並一次付清之「熟客券」,則企業經營者即以九折計算,合計以一本十張九百元一次付清(每張折扣十元),該券如逾期未使用即不接受退費或延期使用,則消費者每張損失九十元,此一情形,應可認係構成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三款所規定之消費者違約,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情事,而認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。
四、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亦規定:「契約之一般條款不論是否記載於定型化契約,如因字體、印刷、或其他情事,致難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? A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。..」
五、基於平等互惠原則,並考量企業經營者之經營成本與消費者須首購時一次繳清「熟客券」全部消費款項,如果企業經營者於「熟客券」記載使用期限時,須符合下列條件,以免違反誠信與平等原則:該使用期限之記載,應記載於「熟客券」正面。
記載於正面之使用期限文字,須用明顯字體或顏色突顯出來,促使消費者注意。當使用逾期限時,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可依「熟客券」折扣數多寡決定退費之標準或延期使用之方式,供消費者選擇。